成都东软学院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日常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      阅读:253

根据《四川省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教疫领发〔2021〕3 号)文件最新要求,为做好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全体教职工健康安全,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日常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日报表”每日填报工作

教职工需每日如实报告个人健康状态、现居住地、核酸检测情况等信息,及时、准确填写或更新《教职工身体情况及居住地点日报表》。各二级学院、部门需精准把握每位教职工情况,严格把关所属单位每位教职工动态信息,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教职工及时填报及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各单位需于每日11:40前将“日报表”以邮件形式反馈至人力资源部李泊昀老师(liboyun@nsu.edu.cn)处。

二、加强教职工在校期间个人防护管理

各二级学院、部门要严格落实“非必要不举办”原则,最大限度压减线下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做到应停必停,应缓尽缓,尽量采用线上方式举办。

教职工进入校园时应自觉配合安保人员测量体温,出示工作证和健康码,扫场所码,体温正常且健康码为绿码的教职工方可进入校园。

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保持安全距离。

三、提高教职工上下班途中自我防护意识

提倡教职工自驾车、乘学校校车、骑自行车或步行上班,尽量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如必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做好个人防护,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直接触摸车上物品,注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

四、严格执行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教职工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尽量不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参加聚会,非必要不离蓉,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确需离蓉的人员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准确更新“日报表”中现居住地信息。请假/休假/公出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OA系统平台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生效。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无法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请假/休假/公出手续的,应在当日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生效,且在请假/休假/公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OA系统平台补办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

离蓉教职工须持 48 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返蓉,返蓉后需再次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无异常方可返校、返岗。返校后要第一时间销假,并如实填写本人行程、同行人员情况。

五、暂未返校教职工管理工作

非绿码的教职工需主动向学院(部门)的疫情防控联络员和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根据要求实行隔离观察。经查实若存在瞒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情况,以及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蓉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因出行管控、体温检测异常、隔离观察以及患病入院诊治等情况而暂未返校的教职工,实行“日报告”制度。返校时对健康状况严格把关,符合返校条件,确认安全后,方能返校继续工作。

六、外聘教师、外籍教师及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外聘教师、外籍教师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统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校内用人单位参照教职工相关管理办法,做好有关人员的健康状况日报告、考勤管理、请假、销假管理等方面工作,发现异常状况第一时间报告所在二级学院、部门。

七、家属疫情防控日常管理

学校教职工家属(居住在校内人员)若存在离开、返蓉等情况的,均要按照在职人员一样进行报备,报备到相应疫情防控联络员处,切实履行好信息主动报备义务。

八、各单位须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各二级学院、部门作为教职工疫情防控管理主体,要将相关要求及时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严格请假、销假制度,严格审批,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对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九、应急处置办法

(一)教职工一旦本人或共同居住人员有健康码变为红码或黄码的情况,须第一时间向所在街道(社区、村)及学校报告,并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排查检测等处置工作。在校外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赴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期间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同时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报告个人情况,并通过《教职工身体情况及居住地点日报表》上报具体情况。

(二)教职工来校后,如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应当立即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送医、隔离、留观等工作。

(三)教职工在教学或指导科研等与学生密切接触的活动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发热、咳嗽等症状,需指导学生就地停留、佩戴口罩、与共处人员保持2米以上距离,第一时间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变化,如上级或属地出台新的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将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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